毀損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44號
CHDM,110,易,344,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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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奇諭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72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
三、查本件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謝奇諭毀損債 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6條之罪,依同 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 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 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872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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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