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9年度,67號
CHDM,109,訴緝,67,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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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828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柯承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柯承瑋蔡銘溢蔡銘溢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經本 院審理認蔡銘溢應為本案之共同正犯)明知其未領有廢棄物 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堆置、處理廢棄物,柯承瑋竟接受蔡銘 溢之委託,處理蔡銘溢所有之含有廢塑膠混合物、PP、PE、 棉花之菇類太空包(下稱菇類太空包),除提供自己土地供 蔡銘溢堆置菇類太空包外,另替蔡銘溢找尋用以堆置菇類太 空包之土地。柯承瑋民國107年1月間某日,詢問張煥昇得否 提供土地供蔡銘溢堆置菇類太空包(張煥昇被訴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犯嫌部分業經無罪確定),然柯承瑋在尚未徵得張 煥昇同意前,柯承瑋蔡銘溢即共同基於清除、處理廢棄物 之犯意,於107年1月18日下午,先由柯承瑋指揮司機將三大 卡車之菇類太空包傾倒於張煥昇之配偶林麗秋名下坐落彰化 市○○段000地號土地上,於107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12日(農 曆年節前三天)間之某日,再由蔡銘溢指揮司機接續傾倒三 大卡車之菇類太空包於上開土地上。經張煥昇報警處理後, 員警於107年6月29日下午2時5分許,會同彰化縣環保局稽查 員到場查緝,查得土地上共計堆置菇類太空包約2,000包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提起公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承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中坦白承認。而被告與蔡銘溢共同將菇類太空包傾



倒在張煥昇之配偶林麗秋所有,由張煥昇所管領之土地上, 且該菇類太空包屬去除栽培介質後所衍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含PP、PE塑膠類、棉花等),傾倒數量約2,000包等情, 核與共同被告張煥昇、里長張顯祺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 9號案件審理時之供述及證述相符外,另有土地所有權狀( 偵卷第41頁)、現場彩色照片(偵卷第63至65頁)、彰化縣 環境保護局108年11月7日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9號卷 二第37頁)、張煥昇110報案紀錄單、職務報告(107年度訴 字第1409號卷一第345至34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經領有處理 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被告與蔡銘溢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蔡銘溢於107 年1月18日下午、107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12日間之某日,指 揮司機將菇類太空包傾倒於張煥昇管理之土地上之行為,為 同一處理廢棄物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非菇類太空包之所有人,僅為受蔡銘溢委託處理與蔡銘溢共同處理上開菇類太空包,於尚未獲得利益前即遭查獲,且本件無證據顯示上開菇類太空包為具毒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監獄中結婚,小孩即將出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連宏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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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