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45號
TYDV,106,抗,145,201708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5號
抗 告 人 CATALINA QUINTO PAGADUAN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簡易庭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抗告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495 條之 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並未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依上規定,抗告人之抗告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7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補正 民事抗告狀內之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業於106 年7 月26日送 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 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