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20號
CHDM,109,交重附民,20,202105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張月珠
鄭旦如
鄭元銘
鄭珮伶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張陳雲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