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2號
PTDA,110,簡,12,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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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邱博熙 
      曾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萍林水謀、張捷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
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怡萍林水謀、張捷等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查,本件被告林水
  謀已於訴訟繫屬前即108 年12月31日死亡,請原告酌予裁量
  是否撤回對其部分之訴訟,如擬撤回此部分訴訟,請具狀陳
  報本院,併予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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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