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和緯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翔
被 告 首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 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50至54頁)等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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