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號
PTDV,110,補,98,202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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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黃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殷鳳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古玉如(出生於民國92年9 月)
尚未成年,為無訴訟能力人,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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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