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建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92號
PTDV,110,補,292,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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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林碧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陳進興間請求返
還建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一、請陳報屏東縣○○鄉○○路000 號建物之房屋現值,並提出
  證明文件。
二、被告陳進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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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