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唐淑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梓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 萬001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5151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鄭梓鈞之最新戶籍謄本到
院。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