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號
PTDV,110,補,186,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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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賴碧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保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 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1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被告張保進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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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