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0號
PTDV,110,消債清,10,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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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雨宸即李宏吉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雨宸即李宏吉自民國110 年5 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 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 條例第6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 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 自民國109 年9 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旋聲請人 於更生程序進行中之109 年12月15日,提出分6 年、72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 元、清償總額144,000 元之 第一次更生方案,本院司法事務官復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3 項準用第61條第2 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及債權人擬轉換清算程 序之法律效果,並命聲請人及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債權 人會議可決。司法事務官復以110 年1 月20日屏院進民執成 字第109 司執消債更81號函命聲請人提出第二次更生方案, 若不為提出新更生方案,並就轉清算程序陳述意見,嗣聲請 人具狀陳稱已無力增加清償金額,同意轉清算程序處理等情 ,經核閱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更生事件全卷自明。 基此,上開各更生方案俱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聲請人始 終無法提出較高清償成數之更生方案等事實,均足認定。㈡、關於聲請人之收入部分,聲請人現擔任市場臨時工,每月所 得約20,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現無勞保投保 資料,亦經本院調取其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 閱無誤,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準此,聲 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440,000 元(



計算式:20,000×72=1,440,000 )。至於支出部分,聲請 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18,000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 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110 年衛生福 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5,946元為 計算基準。從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 用應為1,148,112 元(計算式:15,946×72=1,148,112 ) 。
㈢、聲請人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分別約8,192 元、370,260 元,另有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生存保險金20,000元,有上開保 險公司之函文可佐,又本院司法事務官認聲請人名下有車牌 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一輛,經折舊後價值為12,700元 ,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更 生方案,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40,00 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1,148,112 元後,所剩 餘額為291,888 元,再加計8,192 元、370,260 元、20,000 元及12,700元,共為703,040 元。而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點規定,須逾9/10即632,736 元(計算式:703,040 ×9/10 =632,736 )已用於清償,始足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惟聲 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144,000 元,尚低於上開金 額,難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本件與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關於得逕行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此規定之要件不合。又本件亦查無消債條例第12 條規定之情形,則本院自得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2 項規定, 於向聲請人、債權人曉諭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法律效 果,使其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同條第1 項規定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至同條第 3 項固規定:「第1 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 得進行清算程序」,惟參於101 年1 月4 日增訂該規定之立 法理由,係指倘聲請人爭執本件有消債條例第12、64條所定 情形,而不應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者,得提起抗告以 為救濟,且於本裁定確定時,始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並非指各債權人均得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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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