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蒂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佳妃、蔡靖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故應繳納裁
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靖慧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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