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58號
PTDV,110,司票,258,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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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蒂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佳妃蔡靖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故應繳納裁
  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靖慧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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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