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林芬雅
相 對 人 鄭典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鄭典佑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逾期迄今 均未清償欠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1 項 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 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 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票面未記載發票年、月、 日,本票無效,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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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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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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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未載 │30,000元 │未載 │CH945552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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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未載 │60,000元 │未載 │CH475531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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