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431號
PTDV,110,司促,6431,202105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佳羚即潘青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
  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