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13號
PTDV,110,司促,6313,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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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郭哲源 

      郭文宗 

      林明玲 

一、債務人林明玲郭文宗郭哲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哲源於民國104 年11月至105 年4 月間邀同債務
  人郭文宗林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14 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哲源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文宗林明玲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3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明玲、郭│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2814元│文宗、郭哲│月1日起   │      │       │
│  │   │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明玲、郭│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4元│文宗、郭哲│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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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