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61號
PTDV,110,司促,606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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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屏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郭屏鴻於1.民國108 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7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71 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 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29,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71 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9,11
  9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3,259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屏鴻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219119│     │十年二月十五│      │16.71     │
│  │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郭屏鴻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23259 │     │十年二月十五│      │16.71     │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屏鴻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19119│     │十年三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1.671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3.342 ,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     │      │      │       │
├──┼───┼─────┼──────┼──────┼───────┤
│ 002│新臺幣│郭屏鴻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3259 │     │十年三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1.671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3.342 ,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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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