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添福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11月25
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575,816 元
正未給付,其中168,150 元為本金;407,582 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添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004
40581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240,112 元正未給
付,其中65,916元為消費款;170,596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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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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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添福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68150│ │5月07日 │ │1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添福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65916 │ │5月07日 │ │15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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