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91號
PTDV,110,司促,579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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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添福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11月25
  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575,816 元
  正未給付,其中168,150 元為本金;407,582 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添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004
  40581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240,112 元正未給
  付,其中65,916元為消費款;170,596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添福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68150│     │5月07日   │      │1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添福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65916 │     │5月07日   │      │1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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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