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福順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
,約定分012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115,806 元正未給付
,( 其中29,499元為本金,86,30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福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505
491466,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5,708 元正未給付
,其中582 元為消費款;1,526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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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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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洪福順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582元 │ │5月07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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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福順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9499 │ │5月07日 │ │20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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