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87號
PTDV,110,司促,5787,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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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福順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
  ,約定分012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115,806 元正未給付
  ,( 其中29,499元為本金,86,30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福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505
  491466,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6日止累計5,708 元正未給付
  ,其中582 元為消費款;1,526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洪福順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582元 │     │5月07日   │      │15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福順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9499 │     │5月07日   │      │20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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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