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99號
PTDV,110,司促,5699,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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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楊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依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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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