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94號
PTDV,110,司促,5694,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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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俊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俊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4日止累計4,534 元正未給付,
  其中3,090 元為消費款;244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俊浩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90元│     │5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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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