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俊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俊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4日止累計4,534 元正未給付,
其中3,090 元為消費款;244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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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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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俊浩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90元│ │5月05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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