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84號
PTDV,110,司促,5684,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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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楊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楊淮安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
  0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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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