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楊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楊淮安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
0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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