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41號
PTDV,110,司促,5641,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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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潘慈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
  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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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