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劉謹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劉謹德之法定代理人劉坤和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對法定代理人通知或催告繳款之文件與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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