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66號
PTDV,110,司促,5466,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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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劉謹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謹德之法定代理人劉坤和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對法定代理人通知或催告繳款之文件與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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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