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阮珮渝即阮渼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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