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28號
PTDV,110,司促,5328,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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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朱靚即朱善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善喜於民國94年4 月6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12月17日止共消費簽帳24
  ,73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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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