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 即張瑀珊即張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瑀珊即張于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借款期間自108 年5 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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