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44號
PTDV,110,司促,524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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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  即張瑀珊即張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瑀珊即張于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借款期間自108 年5 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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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