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零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
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謝莉美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7年5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0,207 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8,
141 元自97年6 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15%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