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14號
PTDV,110,司促,521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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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零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
  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謝莉美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7年5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0,207 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8,
  141 元自97年6 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15%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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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