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歡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 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歡祥於民國95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1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7月1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