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祐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梁祐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07日止累計22,694元正未給付,
其中22,694元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祐緁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
│ │208元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梁祐緁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9427元│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梁祐緁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059 │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