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守飛即余在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余守飛即余在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11日止累計49,113元
正未給付,其中46,225元為消費款;2,388 元為循環利息;
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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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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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余守飛即余│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225 │在勤 │4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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