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振川、陳妙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振川、陳妙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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