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04號
PTDV,110,司促,490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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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振川陳妙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振川陳妙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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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