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10號
PTDV,110,司促,4810,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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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張寶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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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