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74號
PTDV,110,司促,4774,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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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賴 鈱即賴震寰雷菀𨛯即雷心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附表項次一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104 年4 月9 日
」之依據為何(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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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