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賴 鈱即賴震寰、雷菀𨛯即雷心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項次一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104 年4 月9 日」之依據為何(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