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98號
PTDV,110,司促,4698,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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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利國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②
  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
  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2.91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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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