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利國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②
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
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2.91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