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95號
PTDV,110,司促,4695,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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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陳蓉  


      李智澤 

一、債務人陳蓉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元、②新
  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本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
  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依上開標準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蓉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智澤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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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