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陳蓉
李智澤
一、債務人陳蓉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元、②新
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本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
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依上開標準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蓉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智澤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