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柒仟貳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益華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債權人借款44
0,000 元,約定分七十二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止累計1,74
2,693 元正未給付,( 其中443,674 元為本金,1,299,01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益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止累計54,514元正未給
付,其中13,968元為消費款;37,179元為循環利息;3,36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益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968 │ │4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益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3674│ │4月0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