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60號
PTDV,110,司促,3960,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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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兆龍 

上列聲請人與陳璿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10 年3 月25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三、請提出本案雙方約定有得收取年息百分之15之書面依據。
四、請具狀提出是否將債務人更正為「徐秉豪」?若為此更正,
  請提出徐秉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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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