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60號
PTDV,110,司促,3860,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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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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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