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許晉瑜 上列聲請人與彭文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通訊軟體之相對人即為債務人彭文君。二、請釋明以匯款方式還款之人為債務人彭文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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