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84號
PTDV,110,司促,3384,202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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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王永源 

債 務 人 吳建鋒 

一、債務人王永源吳建鋒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
  柒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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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