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債 務 人 張肆菊
張安境
張瑞菁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風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三、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