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32號
PTDV,110,司促,2432,2021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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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魏金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
  聲請狀請求標的載76045 元,惟應扣除折讓金額1285元,故
  為7476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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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