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魏金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
聲請狀請求標的載76045 元,惟應扣除折讓金額1285元,故
為7476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