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芳惠 陳倩如 被 告 馮毅豪(國內公示送達)被 告 鍾梅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被 告 馮翊戎 馮心妤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玉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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