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79號
PTDV,109,訴,579,2021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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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素珍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葉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 4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3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 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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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