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2號
抗 告 人 郭昆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泓良、林宏岳、林美滿間因109 年度訴字
第352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應視為提出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