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26號
PTDV,109,勞訴,26,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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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石忠鑫 
      陳弘達 
      郭貞惠 
      簡銀忠 
      朱龍騰 
      鄭雅慧 
      李其哲 
      鄭勝文 
      周燕玲 
      李美娟 
      鄧志翔 
      張博淵 
      辛志宏 
      邱智斌 
      黃文君 
      蘇義強 
      阮嘉煌 
      楊淑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侯建才」記載,應更正為「侯健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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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