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石忠鑫
陳弘達
郭貞惠
簡銀忠
朱龍騰
鄭雅慧
李其哲
鄭勝文
周燕玲
李美娟
鄧志翔
張博淵
辛志宏
邱智斌
黃文君
蘇義強
阮嘉煌
楊淑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侯建才」記載,應更正為「侯健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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