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74號
PTDM,110,聲,774,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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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林永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551 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院
戒執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峯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林永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 度訴字第55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 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 ,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誤載自110 年2 月2 日 開始執行)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法 務部已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 說明手冊」並自同日起施行,修正後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 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法務部矯正署高雄 戒治所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 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生活規 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總分為57分,未達60分,無 繼續執行必要,此有該所110 年5 月5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 9003220 號函影本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 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 、4 、6 頁)。再者,受處分 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 現、調適課程參與等表現,均被評定為合格一節,有受戒治 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影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 。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 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



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受 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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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