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24號
PTDM,110,聲,424,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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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萱



具 保 人 謝建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
度執字第216號、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建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子萱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謝建智 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李子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 由具保人謝建智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 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執字第216 號指 揮執行各事實,有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委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送達之通知亦 未遵期於110 年2 月3 日帶同被告到案,拘提被告亦無結果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業已依法通緝被告等,有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10 年3 月9 日桃檢俊未110 執助111 字第110902 3553號函暨所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警員報告書、屏東地檢署通緝書等件在卷可憑。 又被告及具保人收受前述通知迄今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及被告現仍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此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2 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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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