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2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政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政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 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惟被告故意再犯 之本案係竊盜罪,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 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 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三、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生活所需,率爾以前揭方式 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誠屬 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玩具公 仔1 個業經告訴人林憶婷領回,其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 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撤回告訴狀各 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5頁、本院卷第7 頁);兼衡其行 竊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玩 具公仔1 個,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告訴人領回,有如前 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82號
被 告 林政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政志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 6 年度交簡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民 國106 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11月15日10 時25分許,駕駛陶安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前往林憶婷所管理址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亞細 亞玩具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 販售之鋼鐵人玩具公仔1 個(價值新臺幣910 元)得手後, 旋即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 發地點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鋼鐵人玩 具公仔1 個(已發還)。
二、案經林憶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政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林憶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陶安琪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大同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1張、蒐 證照片5 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李 仲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 靖 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