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宸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志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 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惟被告 故意再犯之本案係竊盜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不能安全 駕駛罪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 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 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 率爾竊取被害人蔡金諭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法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且所竊得之APPLE 8 黑色行動電話及三星S+9 紫色行動 電話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見 警卷第53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其行竊之動機 、手段、教育程度、患有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見警卷第31至33頁) 及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AP PLE 8 黑色行動電話及三星S+9 紫色行動電話,雖屬其犯罪 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65號
被 告 吳志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宸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 年 度交簡字第2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民國 107 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0 年1 月7 日10時許,徒 步行經屏東縣萬巒鄉新置村新隆路「覺修宮」涼亭前,見蔡 金諭所有APPLE 8 黑色行動電話及三星S+9 紫色行動電話各 1 支(價值約新臺幣7 萬元),置放在該涼亭桌上,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蔡金諭所有上開行動電話2 支得手後, 旋即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 行動電話2 支(已發還)。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志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蔡金諭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偵查 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 份、 蒐證照片4 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檢察官 李 仲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 靖 鈜